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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5-0313:19

〔記者黃邦平/台北報導〕去年底修正的勞動基準法「一例一休」條文大幅調高休息日加班費,時數計算也以4小時為單位,到現在還有很多人不太適應;萬一勞工答應了要加班,臨時卻有狀況不能出勤,怎麼辦?勞動部最新解釋,仍應按照規定請假,至於累計當月加班時數可以有彈性。勞基法規定,休息日經勞工同意可出勤,前2小時每小時要加給1.34,第3小時起加給1.67,希望以價制量,盡量不要影響週休二日;但加班時數計算,不足4小時也要以4小時計,超過4小時、未滿8小時要以8小時計;且要計入每月加班時數,累計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。但是有些企業可能早就排好班,勞工卻臨時沒辦法加班,加班費、加班時數該怎麼算?勞動部今天發布的「勞動條3字第1060130987號」新函釋指出,如果勞工已經同意在休息日加班,卻臨時因為個人因素無法到班,應告知雇主,勞雇雙方可以協商解除休息日出勤義務,否則勞工就應該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請假,例如事假、病假、喪假等。另依照勞動部在2月7日的「勞動條 2字第1050133150號」函釋,休息日算是有薪假,當天工資通常都已計算在月薪內,不論勞工當日出勤狀況為何,都不影響該日工資,如果答應要加班、卻未能依約履行,當日已到工時段應先計算加班費,請假時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後工資標準扣減,例如請事假要全額扣除,請病假要扣一半。勞動部舉例,月薪3萬6000元,換算平日工資額1200元、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,休息日已約定出勤工作4小時,但是勞工工作了2小時身體不適,後兩小時請病假,當日工資(1200 元)照給;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200元,第3小時起每小時250元,加班4小時加班費應為900元,但後兩小時(合計500元)請病假,要減去2分之1(250元),因此當天加班費為650元。此外,勞基法規定,休息日加班計算加班費或時數都是以4小時為單位,在每月46小時加班總數數中也要占掉4小時;不過,當勞工臨時要請假無法履行勞務,可依照實際加班時數計算,如果實際只上了2小時班,就計算2小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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